民政局不能直接更改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的修改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
2.如果发现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行为,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撤销原协议并重新签订。
3.如果协议中不存在胁迫和欺诈的情况,那么该协议将被视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更改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1.其中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条款在离婚后的法律效力,并对反悔的情况做出了规定。
2.第七十条则涉及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时的处理办法,包括法院受理和审理的相关规定。
1.当需要在民政部门更改离婚协议时,如果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他们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直接修改。
2.婚姻登记机关会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在必要时,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
3.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当事人已经自愿离婚并妥善处理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因此,已经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4.离婚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双方自愿的,并且自双方签名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5.离婚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财产的分割内容,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等相关事项。
关于离婚协议的更改你还有哪些疑问?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关键事项,务必谨慎对待。如有需要,请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