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使用照片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不当使用肖像行为是指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商业广告、产品代言等。
2.在新闻报道、通缉令等情况下,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但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擅自制作、占有他人肖像,如偷拍他人照片、私自加印顾客照片等。
4.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如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等。
肖像权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你是否也遇到过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快来找法网,我们一起探讨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