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在债务的性质和对外关系上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1.首先,共同责任主要指的是数人共同负担一个债务,而在对外关系上并没有明确的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这被称为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或合伙债务等。而连带责任则是指债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2.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履行效力也不同。对于共同债务,除了履行之外,仅有相对效力。也就是说,当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并不因此免除其债务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因此,当一个债务人发生履行、免除、抵销、混同、请求等事项时,这些都具有绝对效力,会影响到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责任。
共同之债与连带债务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
1.共同之债虽可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但这仅是因为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则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
2.共同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债务则可以部分履行。也就是说,对于共同之债,债务人必须一次性履行全部债务,不能分次履行。
而对于连带债务,债务人可以分次履行,每次履行的部分都会减少其债务责任。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就是连带债务。这一规定明确了连带债务的定义和法律效力。
2.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连带之债是以“债的主体”相互关系对债进行的一种划分,与不可分之债是以“债的标的”进行划分的。
3.在理解连带之债时,我们需要从债的主体关系入手,理解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和相应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债务的性质、对外关系以及履行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处理债务问题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债务的性质和责任分配,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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