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里的“三期”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
有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营养费。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负责任的驾驶人。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3.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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