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这些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另有特定规定);
5.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拆迁补偿金的分割原则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那么首先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需要考虑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公房承租权的取得时间。
(1)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计算的,此时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
(2)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在分割过程中,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竞价取得、评估补偿或拍卖变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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