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婚姻关系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虽无档案但是婚姻关系有效的证明。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要求结婚的双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登记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婚姻状况证明,如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离婚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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