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质权可以同时设立,这是因为同一动产可以同时成为抵押和质押的标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时,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将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司法解释中也规定,在同一财产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将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1.质押与抵押的主要区别在于物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
质押则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
这意味着,在抵押中,抵押物并不转移到债权人手中,而在质押中,质物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占有。
2.另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产,而质押物必须是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因此,不动产如房产不能成为质押的标的。
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清偿的顺序将根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抵押权和质权都已办理登记手续,那么清偿的顺序将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如果其中一个权利未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权利将优先于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权利受偿。这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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