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如果一方不愿意继续离婚,可以选择不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未能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冷静期过后改变了主意,不愿意继续离婚,他或她无需采取任何额外的行动,只需不去申请离婚证即可。
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将自动导致离婚申请的撤销。
离婚登记的撤回流程相对简单。如果一方在冷静期过后决定不离婚,他或她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任何书面申请。
只需确保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不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1.如果在此期间,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将自动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一方在冷静期内就已经决定不离婚,他或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书面请求,并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3.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将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1.如果一方在冷静期过后仍然坚持要离婚,那么双方需要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2.在申请时,双方应当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所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协议书等。
3.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等。
4.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至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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