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租户未正当理由拖欠房租时,出租人首先应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2.若承租人逾期未付,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租赁视为不定期,任一方可随时解除,但须提前通知。
这是基于《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强调了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的重要性。
1.如果租客在合同期内不想继续居住,可以与房东协商解决,可能涉及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五条均提供了因违约损害对方权益时受损方有权请求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条款。
3.此外,双方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在违约金过低或过高时进行调整。
1.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存在风险,故建议尽快补签。
2.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和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时,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
3.未明确租赁期限的,按不定期租赁处理,解约须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这不仅明确了书面合同的法律要求,也为租赁双方提供了一定的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