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对养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指出,收养关系确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相同。
2.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提供生活上的照顾和经济上的支持。
3.同时,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于相关法律条文。
4.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除。
在赡养费的诉讼时效方面,法律并未严格设定。
1.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法定身份的,所以在身份关系存续期间,赡养条件存在的时候,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提供了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可以起诉要求赡养费的权利。
这表明,赡养义务是对生活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提供帮助的一种法律保障。
子女在赡养父母时,不仅承担义务,同时也享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有权要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给付抚养费。这一规定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了赡养关系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