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2年4月1日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虽缺乏法律手续,但社会与组织认可可使其合法化。
1.这种关系需要通过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命名习惯得到认可。
2.若双方生活多年,且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断绝,事实收养公证便可成立。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确保收养关系从法律角度得到正式承认。
要确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其中包括:
1.收养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2.收养行为需得到社会的认可;
3.双方应当公开承认关系,并有实际扶养行为;
4.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在事实上已经中止;
5.双方未办理正式的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收养关系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
虽然事实收养在当时缺少法定程序,但是如果收养关系得到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且养父母与养子女有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国家也会认可其收养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这说明,尽管未经过法定的收养程序,只要符合一定的社会和法律认可条件,事实收养也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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