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已经到期;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且这种怠于行使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要求这些权利不得是债务人的专属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确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不因债务人的不作为而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被明确限制为债权人的到期债权。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无限制地行使债务人的任何权利,仅能代位行使那些能够直接保护或实现其到期债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