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交通事故发生,全责方的保险已经赔付,但如果保险赔偿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全责方仍需要个人赔偿。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是有一个明确的范围,超出该范围的赔偿责任需要由肇事方个人承担,具体到不同情境:
(1)若是机动车间事故,责任方将承担全部或根据过错比例分担的赔偿;
(2)若涉及非机动车或行人且无过错,责任完全由机动车方承担;
(3)但若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
3.在极端情况下,如非机动车或行人故意造成事故,机动车方则无需赔偿。
1.在确定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可以索赔诸如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肇事方应赔偿因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如果事故导致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些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全面的赔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