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规定了人身伤害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轻微伤是指对人体局部组织器官造成的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
2.鉴定人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有权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协助。
3.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伤情和预后情况,且应在损伤消失前进行。
本标准明确了轻微损伤的下限,与轻伤鉴定标准相衔接,未达本标准的不构成轻微伤。
具体损伤鉴定包括头颈部、躯干会阴部、四肢及其他损伤。
1.如头颈部损伤覆盖头皮擦伤、挫伤、神经症状、面部创伤等。
2.躯干会阴部损伤涉及软组织挫伤、创口、肋骨骨折、外伤后血尿等。
3.四肢损伤包含软组织挫伤、关节损伤等。
4.其他损伤类型则包括烧烫伤、牙齿咬合损伤等。
每个类别下的具体损伤又细分为多个小项,根据损伤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详细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l46-1996》中的附录A提供了额外的指导和说明。
1.对于本标准未明确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参照相应的条款进行鉴定。
2.特殊人群如未成年人、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的损伤下限有具体的比例调整。
3.当有两种接近本标准的损伤时,可以进行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4.本标准中提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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