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领养关系的解除不意味着永久性终结,原因在于民法原则中并未明确禁止恢复领养关系。
2.据此,如果领养双方及相关当事人达成一致,领养关系可以通过法定程序重新建立。
3.不过,详细情况需根据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法律关系、年龄以及解除领养关系的方式来具体分析。
4.例如,若领养关系仅在口头上声明解除而未经法定程序,则该关系实际上并未解除。
5.另一方面,若领养关系是通过协议解除,那么恢复关系也需通过协议,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特别是在涉及未成年被领养人时,还需要征得其本人同意。
《民法典》对领养关系的解除与恢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指出:
(1)在被领养人成年之前,领养关系不得解除,除非是双方协议解除,且涉及八岁以上的被领养人,需要征得本人同意。
(2)若领养人未履行抚养义务或存在虐待等行为,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关系。
(3)当协议不成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与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成年被领养人与领养人在关系恶化时的解除程序及协议解除后的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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