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家庭主妇有权要求经济补偿,特别是当她对家庭的贡献超出常规时。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这一权利,即负有额外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补偿。
2.补偿方式可以是协议解决,若协议未成,法院将判决。
3.具体补偿数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时间和努力程度,以及另一方从中获得的利益等。
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
1.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
2.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非有明确指定的情况);
3.知识产权带来的经济利益;
4.经营活动的收益等。
这意味着离婚时,家庭主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一半的共同财产,作为其对家庭的付出的对价。
1.除了离婚经济补偿外,家庭主妇在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还可要求损害赔偿。
2.过错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情况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3.家务劳动补偿权是在离婚时行使的权利,补偿的来源是对方的财产,补偿数额应考虑多种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