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的转让并不一概违法。
1.根据民法典的善意取得原则,名义股东的转让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转让股权,可能构成违约,需赔偿实际出资人的损失。
3.这一点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支持,其中第二十五条直接关涉到此类情形。
4.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法院支持其对名义股东违约赔偿的主张。
代持股份的债务责任是有限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一旦按照公司章程实缴了认缴的出资,他们就不必再承担公司的债务。
2.代持股份即是股东将其出资以他人名义登记,这样的安排并不改变股东应缴出资的性质和责任。
3.如果股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除了要向公司缴纳外,还应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如果名义股东的行为给实际出资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这是因为虽然名义股东在外人看来是股权的合法所有者,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的代持协议赋予了实际出资人对股权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