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交通事故调解需遵循一系列程序。
1.要明确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及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事故经过,以及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
2.需确定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意外原因,并由办案民警签名或盖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3.在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明确事故情况、责任、赔偿项目和数额、协商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以及调解终止日期。
调解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根据不同情况,如人员死亡、受伤、致残或财产损失,有明确起始时间。
应预约调解时间地点,并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
参与人员包括:
1.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3.其他必要人员。
代理人需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确保调解过程的秩序和效率。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中,若当事人提起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放弃调解,则调解终止。
涉外事故可采取单方调解方式,调解不成立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业律师介入调解或诉讼过程,对于计算赔偿数额、据理力争、维护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