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通常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具体时间依照伤势恢复情况而定。
治疗终结后大约一个月,若有内固定物如钢板或钢钉,则需在其拆除后一个月进行。
治疗终结意味着患者的临床症状已经稳定,不再有显著变化。
例如,腿部伤害后建议在3个月进行鉴定,头部伤害则建议在6个月后。
具体鉴定时机应以医学原则为依据,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原发性损伤后果,如组织缺损或器官切除,建议在1-3个月内进行鉴定。
2.影响容貌的伤害或听力、视力障碍,以及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等,在伤后3-6个月鉴定。
3.肢体功能障碍后遗症,建议在6-9个月后鉴定。
4.颅脑损伤引起的智力、精神障碍等,在伤后6-12个月内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六十日。
3.而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复印件需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这些情况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资质问题、明显依据不足等。有这类情况,应在三天内批准重新鉴定。
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是否构成伤残,并据此确定赔偿。
受害人一旦被评定为具有一定伤残等级,便有权索赔相应赔偿。
简而言之,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后,若符合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将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