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特定情况下辞职,不仅可以合法离职,还可能获得补偿。例如,如果单位存在以下情况:
1.无故拖欠工资;
2.克扣工资;
3.不支付加班工资;
4.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5.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薪资;
6.未提供合法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7.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和条件,确保了在上述不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则是提前三日。
2.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六种情况,例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在这些情形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此外,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预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