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对于精神损失费的判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这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没有明确规定。
2.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司法实践等因素综合考量。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分为两类:
(1)一类是针对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按照5万元至1万元五个等级;
(2)另一类是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则在8000元至2000元四个等级。
3.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和具体情节、侵权行为后果、侵权人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死亡;
2.重伤残疾;
3.精神疾病或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5.丧失重要机会如就业;
6.对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等。
如受损害人没有犯罪行为或犯罪事实并非其所为,也可视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对精神损失费的索赔受理有明确的限制。
1.例如,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人格权利侵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死者近亲属以外的人请求赔偿等情况,法院将不予受理。
2.在实际生活中,遭受侵权导致精神损失的个体,确实可以要求赔偿,但赔偿金额的确定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