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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2024-03-0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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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对方违约、工程环境变化或者存在合同错误等情形。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有施工现场记录、索赔申请书等。当事人起诉索赔的条件是被告明确等。

  一、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合同对方违约,不履行或末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与责任;

  2.合同错误,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

  3.合同变化;

  4.工程环境变化,包括法律,物价和自然条件变化等;

  5.不可抗力因素,如恶劣天气,地震,洪水,战争状态等。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二、建筑工程索赔准备什么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建筑工程索赔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索赔申请书:详细说明索赔事项、索赔金额、索赔理由等。

  2.合同文件:包括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以及与索赔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件。

  3.施工现场记录:包括施工日志、验收记录、来往信函等,这些记录可以作为索赔的重要依据。

  4.费用计算依据: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以及相关的发票、收据等证明材料。

  5.民事起诉状:如果需要提起诉讼的,原告需要撰写起诉状。

  6.其他相关证据:包括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建筑工程索赔

  三、建筑工程索赔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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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法律依据:工期索赔的成立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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