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残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找法网提醒您,劳动伤残鉴定的材料有: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填写好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处理工伤事宜时的流程和目的有所不同。
1.工伤认定是指在发生工伤事件后,首先由相关部门(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的性质进行判断,并决定是否给予工伤赔偿。这一过程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并且可能涉及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
2.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工伤认定之后,对受伤者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的过程。它涉及到的内容是对受伤者的身体功能受限程度进行分级,并根据这些级别来确定受伤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受伤者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从而帮助确定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