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与除名有以下区别:
1.开除通常指的是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多种情况,如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人员、二次劳教后被注销城市户口的人员、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佳的人员,以及在特定情况下严重犯错的人员。
2.除名则是针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一定天数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被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开除与除名联系在于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开除的合法情形有: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其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开除的违法赔偿标准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