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为公司破产设定了明确的法律特征。
1.破产财产包括破产企业享有或经营的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财产权利,但不包括人身权利如名称权、名誉权等。
2.破产财产的设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受偿权,仅包括用于破产清算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由清算组管理和处分,以确保清算的公正性。
清算组的成立、职责和权利均受法律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清算组的成立和职责。
4.破产财产具有动态性,不局限于破产宣告时的财产,包括破产程序期间所有变动的财产。
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破产程序的关键环节。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需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其接管破产企业。
清算组独立于债权人和破产人,只对法院负责,承担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的任务。
破产财产的动态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性。
2.数额的变化和形态的转换,确保财产的及时。
3.公正分配。
破产清算的主要程序包括:
1.破产宣告;
2.债权申报;
3.清算组织的成立与职责;
4.破产财产与债权的界定和处理;
5.债权人会议;
6.和解协议;
7.破产财产的分配和破产程序的终结。
这些程序确保了破产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法律的严密性。
破产宣告后,将进行破产公告与债权申报,确定破产财产并由清算组织管理。破产财产的界定和构成遵循法律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203条等。
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将办理相关法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