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成立通常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然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通常认定为效力待定,即在法定代理人承认后方可生效。
该原则有两个例外:
1.所签合同纯属获利;
2.合同内容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
这样的规定旨在尊重真实意愿的同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保护双方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从法律角度看具有某种瑕疵,但为了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保障交易安全,此类合同被视为待定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如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所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但具体认定需结合实际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涉及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无需对方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相对人的催告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表态,否则合同视为无效。同时,赋予相对人在合同未被追认前的撤销权,以保护其利益,避免因对方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