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判定合同是否无效,首先需查看合同是否具备必要的形式要素。
在王先生的案例中,虽然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这在形式上是一个明显的缺陷。
2.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签章,包括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本案中虽无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故此缺陷不足以致合同无效。
3.此外,劳动合同的鉴证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是鼓励性质的,并非强制条件。
因此,仅因未鉴证而直接判定合同无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劳动合同的形式要素关系到其有效性,对于公司而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加盖公章,这是其合法性的重要标志。
2.然而,在王先生的情况中,尽管合同未盖章,但因包含法人代表的签字,且法人代表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使得合同在形式上的瑕疵并不构成无效的理由。
3.同时,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劳动合同必须经过鉴证机关的鉴证,故该合同尽管有形式上的不足,但不影响其有效性。
合同的有效性还需考虑双方是否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尽管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因而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