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目的是为了补偿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非自身过错而产生的费用损失或工期损失。找法网提醒您,这些损失可能包括因招标单位的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或因延误工程进度而失去的时间。
工程索赔证据: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工程索赔的程序: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