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予以立案追诉。
2.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也应予以立案追诉。
所谓“组织”,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将分散的人员安排起来使之成为某一特定的集团或群体。具体到本罪,只有运用言语等煽动和纠集多人去斗殴,并且负责组织的人数在3人以上,才能认定组织作用。
所谓“策划”,是指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计划方案、进行部署安排。具体到本罪,策划作用是对聚众斗殴活动进行整体部署安排,制定具体的行动时间、地点、方案等。这种部署、计划安排即使最终没有完全被实行也不影响策划者的策划行为性质的成立。
所谓“指挥”,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调度。具体到本罪,指挥作用主要是指发号施令,命令、分配人员参加斗殴等。而且这种“指挥”也必须是全局性的,在斗殴过程中具体的参与人员临时性的分配打击对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种打击方式等行为,一般不认定为“指挥”行为。
聚众斗殴立案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案的。这些条件通常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对于聚众斗殴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七日以内。如果案件重大、复杂,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案件特别重大、复杂,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六十日。
对于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计算,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可以达到三十日。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那么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