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这种执行方式允许罪犯在监外执行刑罚,而不是在监狱中。监外执行可以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而不需要收监。
监外执行可以外出,如果需要离开市或县的,需要与派出所报备并获得批准。被予以监外执行的,当地的派出所是其监督机关,提出外出申请时应当向派出所说明外出事项、去向以及时间。如果不获得批准而私自外出的,有可能会被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期间需要遵循的规定如下: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5.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1.有严重疾病并需要保外就医的。这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