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进行除名,而无需征求其意见。这一决定一旦作出,被除名股东即失去股东资格。
除此之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或有限责任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或者控股股东通过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均可被除名。
此外,若股东因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样面临除名的风险。
股东权利包括:
1.知情权;
2.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3.股权转让权;
4.优先购买权;
5.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的权利;
6.维护公司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7.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和要求清算的权利。
《公司法》第33条和第71条等具体条款赋予了股东这些权利,并且公司不能拒绝股东行使这些法定权利。
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及时缴纳认购的出资额、资本的充实责任等。
特别地,如果股东未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虽然法律制度对股东除名制度没有详细规定,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除名的条款,以便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