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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是不是有优先受偿

2024-03-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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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不是有优先受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等。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不是有优先受偿

  债权人代位权不可以优先受偿,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是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如果代位权具有优先性,必然将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所以债权人的代位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3.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的作用:

  1.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为全体债权人提供共同的担保,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正当地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会导致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下降,甚至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而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确保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3.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中,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可以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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