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认定转移财产,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不过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私自无偿转让或赠与夫妻共同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
3.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5.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短时间内有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进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
7.其他。
离婚案认定转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找法网提醒,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中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