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证据:建筑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工程索赔处理的主要原则有:
1.合法原则。以合同为依据,处理索赔必须做到有理有据;
2.合理原则。分清责任,严格审核费用,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3.时效原则。处理索赔事件时进行时效检查,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
4.协商处理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