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配偶,该方再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对价;
2.如果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法院通过确定股权价值,或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或者按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事由;
3.被分割股份的物理现状和财产现状;
4.分割股份的原则、方法、标准;
5.股份交付方式、出资额、转让份额;
6.其他内容。
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成立新的股东,股东有以下权利:
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经营中获得收益,这通常表现为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以便于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3.参与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过程。
4.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这些人员的报酬事项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