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是不能同时发放的。如果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则可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生育津贴;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则由单位支付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申请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继续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其他相关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找法网提醒您,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1.员工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