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交通事故已在交警部门结案,受害者仍然可以起诉对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如果交警部门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被履行,受害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即便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结束后,受害者依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公正和赔偿。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若属于工伤,职工可以同时索要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但需注意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为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第三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法院应予以支持。
这意味着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也要考虑工伤赔偿的相关规定,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当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被认定为全责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方,应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如果造成残疾或死亡,还应赔偿相应的残疾赔偿金或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这部分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详细的赔偿项目,确保其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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