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拿到孩子的抚养权:
1.积极条件
教育程度高、经济条件好、跟孩子感情好、从小跟随一方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时间多
2.消极条件
绝育,对方有严重疾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者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3.硬性条件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自己选择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找法网提醒,离婚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后可以变更。
1.协议变更:当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时,可以通过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来进行变更。这种变更不需要经过法院,只要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对子女有利,就可以实施。
2.诉讼变更:如果协议变更无法达成或在某些情况下(如一方患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子女愿意跟随另一方可抚养方等)协商不成,父母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个月以内审理完成,需要延长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6个月以内对案件审理完成,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