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满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累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特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犯罪并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
累犯的性质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其中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处罚,若刑满之后罪犯再次犯罪,无疑会被归类为累犯。
一般累犯指的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明确了一般累犯的刑事责任重于拘役,其标准在法律中有明确的界定。
普通累犯的判定则需满足四个条件:
1.两次犯罪均为故意犯罪;
2.两次犯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罪犯已满18周岁。
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几个方面:
1.罪犯必须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特别累犯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无论何时再犯均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