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普通程序审理的,要在六个月内作出宣判,简易程序的,要在四十五天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流程如下:
1.立案。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审查。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调查取证等。如果发现请求存在缺陷或不足,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3.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判断是否给予赔偿。如果决定给予赔偿,应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并送达给赔偿请求人和有关当事人。
4.执行。赔偿义务机关在决定生效后,应按照《行政赔偿决定书》中的内容进行赔偿。如果决定不予赔偿,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支付赔偿金。
这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2.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