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诈骗案件时,社会危害性的评估不可忽视。
特别是那些借贩卖毒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行为,这类未遂行为因其潜在引发更大犯罪的风险而被视为严重情节。
常见的情形包括惯犯或流窜作案,这些行为因其对社会安全构成的威胁而显得尤为严重。
法律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显然是必要的,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个体的惩戒,更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曾因诈骗受过刑罚的人,如果再次犯罪,会被认定为具有“特别严重情节”。
这种规定的制定体现了对前科犯再次犯罪的严厉打击和预防,显示了法律对于累犯的严格态度。
法律通过这一规定,明确了对那些未能吸取教训、再次滑入犯罪深渊的人的惩处和警示。
诈骗金额的大小是判断其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巨大”。
即便诈骗未遂没有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但如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法律同样会严肃处理,因为这关乎人身权利的根本损害,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