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找法网提醒您,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一方在婚姻期间藏匿、挪用夫妻共同财产,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失;而精神赔偿,是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过错方对此应予以赔偿。精神赔偿可以参考以下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
2.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3.双方责任因素。
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6.最高赔偿限额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