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公证,公证并不是放弃继承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对该说明书进行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当事人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找法网提醒您,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其他必要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