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由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照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进行初审,再由失业保险科审批。
4.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就会每月发放失业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