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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

2024-01-23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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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保证时长,如果没有约定的,则视为保证期间是6个月时间。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担保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利息等。

  一、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有: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内担保范围

  找法网提醒您,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当事人对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则按其约定来确定担保的范围。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保证期间的

  三、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般保证人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一般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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