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分公司不是属于公司分立合并。
属于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以为设立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并没有任何变化。分公司需要领取营业执照,但是不能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找法网提醒您,分公司设立程序如下:
1.准备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
2.申请核准公司名称;
3.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4.予以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5.开立银行账户;
6.申请税务登记;
7.刻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