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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2024-01-22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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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债权需要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债权在规定时间内已经申报和登记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不可以超过九个人,由法院来确定。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法定人数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人数由法院确定,按照规定不得超过九人,并且委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法律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找法网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大会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找法网提醒您,《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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