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处罚后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限三个月。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发生于行政管理过程中,由特定行政机关实施。
2.强制性:基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作用,强行抑制相对人的意志,迫使相对人服从。
3.执行性:旨在确保实现法律、法规或行政决定所要求达到的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状态。
4.对象的广泛性和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