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交通事故对警察处理不服的处理办法是:
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找法网提醒您,在我国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材料主要有: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签字,但是不签字只是不适用调解,道路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