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协议书是指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址等;
2.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原因达成一致的表述;
3.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表述,包括分割的具体办法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达成一致的表述,包括子女的姓名、年龄、抚养方式等;
5.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方法达成一致的表述,包括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
6.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是不用去领取离婚证的;与此类似,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